西平法院执行局 昨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意隐匿财产躲避执行,特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如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抓获, 向其支付赏金3000元。
一、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将被执行人抓获。
二、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通过有关人员的线索抓获被执行人,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重点: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