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犯过错的少年“无痕”回归社会,4月26日,洛宁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这是今年洛宁法院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李某、高某、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判决生效后,法官马军武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为了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犯罪前科而受到歧视,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决定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在该案卷宗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未经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印章,对电子卷宗进行标记,并依法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外界影响而误入歧途,一旦被打上犯罪的“标签”,很可能在升学、就业、生活等多方面遭受歧视,甚至导致未成年人再次滑向犯罪深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给予的体恤和温暖,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近年来,洛宁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着力打造“法护青苗”少年审判品牌,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着重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帮教,助力重新回归社会。下一步,洛宁法院将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公安、检察、司法及未成年保护组织联动发力,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位犯错的孩子,让“微瑕”的青春“无痕”回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的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洛宁法院刑事审判庭: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