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途中不慎跌入井盖缺失排水口导致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洛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晚上9时左右,崔某在公园附近的路上散步,因路面一排水口井盖缺失,四周也未安放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加上道路两侧路灯未开,可视光线弱,不慎掉入排水口内并受伤。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开放骨折,花去相应医疗费。崔某向洛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管理方赔偿医药费及其各项花费4万余元。
调解解纷
洛宁法院速裁团队法官曹萍萍在接到起诉案件后,立刻联系相关管理方,本着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组织相关管理方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曹萍萍对被告管理方进行释法析理,厘清责任,讲明此次事故中的法律关系,该起事故的发生与相关管理方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出现损害后果时,相关管理方应对崔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官调解,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相关管理方同意承担原告各项费用3万余元。事后,相关管理方对缺失井盖进行了维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排水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日常生活中,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维护的责任,加强日常维护工作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真真正正地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对于相关管理方没有监督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在发现后可及时与相关管理方联系,消除安全隐患,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同时,也为公共安全的维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洛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