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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写作一篇杂文,原稿左上角标注“有感而发”,为山东法制报新辟一个栏目,保留历时约两年,刊登一些舆论批评、监督类文章,现在看来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感而发
也谈执法监督员
孙喜民
眼下,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时兴聘请社会执法监督员。这本来是件好事,社会执法监督员中肯、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的监督,既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改善机关形象。但是如果聘请的执法监督员素质不高甚至低劣,就难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据本人所知,某司法部门聘请的一位执法监督员是一位厂长,在他的任期厂子由盛到衰, 他却在外面“包二奶”。其妻知情后,到上级告状,不知何故,该厂长并未受到任何处理,厂长照当不误,照坐豪华汽车、吃高档宴席、金屋藏娇。试想,就是给他开双倍的工资,他能否养得起情妇?此君有无经济问题不言而喻。这样的人还担心司法机关查他的底细呢,哪敢对司法机关认真地评头论足? 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其原因在于一些单位聘请执法监督员范围狭窄,大多是其他单位的头头脑脑,而这些人中就不乏问题多多者,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监督的对象。加之相邻兄弟单位的头头们,低头不见抬头见,更难以做到有效监督。来自平民中的监督员更能代表民意,我们在聘请执法监督员时,为什么不能把目光更多地投向普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个体户呢?希望有关部门在聘请社会执法监督员时,一定要注意对象的素质,切莫使某些人滥竽充数,鱼目混珠、使执法监督走形、变味! (2000年7月下旬写作,8月2日山东法制报发表,2023年11月30日神剑家教文苑转发,本次转发未作修改。作者文章在在山东法制报发表较多,数次获得该报年度优秀通讯员。)
作者简介:
孙喜民,男,汉族,中共党员,数学专科、中文本科、法律本科,微信名神剑申论作文,山东莘县王奉镇西岩村人;从事中学教育十三年,多次被评县级模范教师、教学能手,众多学生成才成事;1995年考入莘县人民检察院,任研究室主任兼公诉科副科长,一级检察官;检察日报、山东法制报、中国法学网、山东检察、聊城日报、聊城检察优秀通讯员,曾主编《莘县检察》,莘县作协会员,2012年3月以最高分被评为全市第一届检察业务专家,获得第一届“春华秋实”全国诗词大赛一等奖,曾获得市、县级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干警等荣誉几十次。